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5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1刑初319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辜朝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辜朝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31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周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31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王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姚永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梁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谢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继续追缴被告人所劫取被害人任强华为p20手机一部、劫取被害人王晶oppor17手机一部,所追缴之物,退赔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劫取被害人王晶现金人民币二千元、劫取被害人王家钦现金三千七百四十二元,所追缴之款,退赔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所追缴之款,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