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30********2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81民初2752号
案号
(2020)川0781执20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凤娟借款本金87000元;并支付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6月3日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1-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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