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剑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4********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4684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308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9645377】。一、确认原告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戴剑非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融兴行2016微创借字第0014号《个人经营贷款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戴剑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3404.68元及截止2019年11月11日的利息3959.73元、罚息及复利7006.29元(之后的利率按照年利率15,从2019年11月12日起以73404.68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当事人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5元,由被告戴剑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时间
2021-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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