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莉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9********1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481民初3633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高海清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 8 0 0 0 0元;支付自 2 0 1 9年 8月 2 1日起至 2 0 2 0年 1 1月 1 0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7. 5‰计算的利息;支付自 2 0 2 0年 1 1月 1 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1 1. 2 5‰(月利率 7. 5‰加收 5 0%)计算的利息。2 、被执行人高海清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1 0 0 0 0元。3 、被执行人雷莉娟、张新华、高海洋对被执行人高海清的上述 1、 2中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雷莉娟、张新华、高海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高海清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0年 9月 1 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2 7 5 0元、诉讼费 3 5 9 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