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922********0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922民初265号
案号
(2021)鄂0922执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魏淼、刘晓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按年利率9.0%计算;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175%计算;罚息按年利率6.175%的30%计算);被告魏淼、刘晓琴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对被告严浩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位于大悟县芳畈镇芳香园1栋1层4-12号商铺)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严浩对上述抵押物抵偿借款后的剩余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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