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1********0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9民终970号
案号
(2019)赣0981执1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1民初第638、639、640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何金帆本金5292020元及利息2992924元(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5日止,此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计8284944元;三、被上诉人颜平、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颜平、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由被上诉人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何金帆印章司法鉴定费72500元;五、由被上诉人陈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费27350元;六、驳回上诉人何金帆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上诉人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本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2161元(含15000元财产保全费,由何金帆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4322元(分别由何金帆、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交197161元),合计606483元,由上诉人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颜平、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03241.50元,由被上诉人陈涛承担303241.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1-17
发布时间
2019-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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