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82********1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11执3074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恢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丁宁、丁福春、方淑荣共同偿还原告于怡借款人民币1,610,000.00元。二、被告刘丽对上述借款中的1,557,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90.0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