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8********2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421民初2247号
案号
(2021)湘0421执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张煌借款本金25 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张煌要求被告刘剑支付原告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刘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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