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7********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7民初15740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浦育芳、邵平华于2021年1月1日前返还原告张桂英借款4,250,000元;二、若被告浦育芳、邵平华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张桂英有权就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1333弄63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300,000元债权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38,880元减半收取19,440元,由被告浦育芳、邵平华负担(于2021年1月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张桂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