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全宇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05********0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2405民初1112号 |
案号 |
(2021)吉2405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全祯祥、李英魁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陶章岭、李华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12月2日起开始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全宇晨对被告全祯祥、李英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370元,由被告全祯祥、李英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