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全宇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2405********04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吉2405民初1112号
案号
(2021)吉2405执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井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全祯祥、李英魁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陶章岭、李华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12月2日起开始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全宇晨对被告全祯祥、李英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370元,由被告全祯祥、李英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