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3********1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305民初3604号 |
案号 |
(2020)鲁0305执3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宁、李新炜偿还原告杨爱东借款本金81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于宁、李新炜支付原告杨爱东借款利息(以750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年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1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三、被告于宁、李新炜支付原告杨爱东逾期利息(以750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息24%计算。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上述一、二项一并付清。四、被告于宁、李新炜支付原告杨爱东律师费20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一并付清。五、被告张萍、于恬对上述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7元,由被告于宁、张萍、李新炜、于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