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2********4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522民初4430号 |
案号 |
(2020)浙0522执2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长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卫峰确认截止至2019年8月15日,结欠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9533.93元,利息19644.02元,合计449177.95元。被告俞卫峰同意于2019年8月31日前归还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合计30000元;二、被告俞卫峰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于每月20日前归还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元,并按《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结清当月20日前产生的表内表外利息;三、被告俞卫峰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于每月20日前归还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000元,并按《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结清当月20日前产生的表内表外利息;四、被告俞卫峰应于2021年9月20日前结清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五、被告严峰、王媛、严李、严丽对被告俞卫峰的上述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如被告俞卫峰、严峰、王媛、严李、严丽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借款本金429533.93元及利息19644.02元(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剩余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