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4********5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汴民终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豫0202执4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5)龙法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马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美菊13264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周美菊的其他上诉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04-07
发布时间
2016-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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