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113********8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1970号
案号
(2020)渝0113执64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194025元; 二、被告温燕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104475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8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889元,由被告胡松承担1878元、被告温燕芬承担101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1-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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