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陶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26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4刑初1433号
案号
(2021)沪0114执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二、被告人高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三、被告人杨雯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刘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李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王梦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被告人鲍陶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八、被告人李东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在案违法所得一并发还各被害人;十、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杨雯婷、刘香、李莉、王梦笛、鲍陶俊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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