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11********0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4民初10908号 |
案号 |
(2021)沪0114执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115,553.90元;二、被告宋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6,338.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被告宋军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