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云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3********17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03民初4961号 |
案号 |
(2021)赣0703执恢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云飞所欠原告刘全香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二、被告郭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刘全香违约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郭云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