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连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02********7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吉0203民初1608号
案号
(2021)吉0203执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范连旭、李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姜树波给付货款 65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 62600元为基数自 2018年 1月 1日起至 2019年 8月 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 2019年 8月 20日至2019 年 9月 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本金 65800元为基数自 2019年10 月 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23元,由被告范连旭、李海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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