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67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914号
案号
(2017)苏1181执30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朱强、朱招霞、潘新芳、丹阳顶尖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云中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承担自2013年1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王旭娟、朱阿林、江苏凌飞电工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朱招霞、朱强、潘新芳、丹阳顶尖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王旭娟、朱阿林、江苏凌飞电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7-14
发布时间
2017-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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