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30********1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330民初459号 |
案号 |
(2021)陕0330执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由被告刘平赔偿原告张来星医疗费45901.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70元、营养费2700元,以上共计50671.01元的70%即35469.7元,抵扣被告刘平已垫付的费用15354.87元,被告刘平仍需向原告张来星支付20114.8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