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池季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2********16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2021民初2433号
案号
(2018)川2021执10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池季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钊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为24%计算);二、原告张永红对被告池季华提供抵押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琴路95、111号4层3号、金牛区金琴路95、111号3层6号、金牛区金琴路95、111号4层2号、武候区云影路1号9栋6单元2楼1号房屋...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4-10
发布时间
2018-04-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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