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04********1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04民初3134号 |
案号 |
(2021)川0704执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毛俊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素英偿还借款8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8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毛俊杰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