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俊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04********1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04民初3134号
案号
(2021)川0704执2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毛俊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素英偿还借款8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8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毛俊杰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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