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22********2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603民初2548号 |
案号 |
(2021)浙0603执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涵素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6682元及该款自2020年3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绍兴涵素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郑晓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原告绍兴涵素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48元,被告郑晓东负担250元,被告负担部分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