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9********0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1民初1164号 |
案号 |
(2020)京0101执5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娜、被告孙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北京农投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500 000元;二、被告任娜、被告孙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北京农投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53 000元(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以1 5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1.7%计算)及逾期利息、罚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之和,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中保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开心花园果木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任娜、被告孙亭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中保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开心花园果木农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娜、被告孙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 537元(含公告费860元),由被告任娜、被告孙亭、被告中保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开心花园果木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