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舒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5********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民初611号 |
案号 |
(2017)辽01执8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雅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编号为LD0207151230002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29日,按年利率9%计收利息;自2016年12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上浮50%计收罚息;对于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9%上浮50%计收复利);二、被告沈阳雅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编号为LD0207151231001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按年利率9%计收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上浮50%计收罚息;对于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9%上浮50%计收复利);三、被告沈阳莱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辛猛、李逢生、李舒展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雅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金融时代(辽宁)担保有限公司、蒋伟、蒋杰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雅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雅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莱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金融时代(辽宁)担保有限公司、辛猛、李逢生、李舒展、蒋伟、蒋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1-15 |
发布时间 |
2018-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