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9********4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7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鲁1791执10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领将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95893.90元及利息1268345.13元(利息、复利、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自2018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二、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领将家俱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菏农商行公司二部)抵字(2017)年第019、044号抵押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菏农商行公司二部)保字(2017)年第019、044、059号保证合同均为有限合同,被告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史军、瞿琳娜、史春丽、叶爱民、史勇、杨丽华、李志生、史运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在各自保证合同约定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菏泽领将家俱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1362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621.2元,由被告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史军、瞿琳娜、史春丽、叶爱民、史勇、杨丽华、李志生、史运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时间 |
2019-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鲁1791执103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5729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