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4********2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424民初3297号 |
案号 |
(2020)浙0424执18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鲍力波代偿款68247.3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6日起以代偿款68247.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6元、财产保全费702元,合计2208元,由被告沈建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