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7********1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203民初406号
案号
(2020)桂0203执3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林支付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872549.76元和利息11381.51元;二、被告梁林支付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截至2019年1月18日为4593.82元;另自2019年1月19日起,以租金1872549.7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梁林支付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4639元;四、被告苏昭宁对以上一、二、三项判决所确定被告梁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2台车辆【包括1头为汕德卡牌(车型zz4256v324he1b、发动机号171017712787、车架号lzz7clxbxhc235594),2挂为松川牌(型号scl9401xlc、车架号la99403x8hascl076、la99403x1gascl046);1头为汕德卡牌(车型zz4256v324he1b、发动机号170317702427、车架号lzz7clxbxhc220996),1挂为松川牌(型号scl9401xlc、车架号la99403x4hascl074)】享有所有权;六、驳回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22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7588元(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梁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时间
2021-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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