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凤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03********2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1民初5191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毕凤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潇舟返还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利息的最终支付金额以原告主张的30,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叶潇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433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毕凤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