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宏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6********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台三商初字第01201号 |
案号 |
(2015)台三执民字第02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三门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章宏理、江剑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9619.77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8月10日利息8400元,逾期利息503.73元,2015年8月11日起的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699619.7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如果被告章宏理、江剑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偿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三门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健康路453号滨江花园9幢8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三房权证海游字第20090012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三国用(2009)字第001438号)的楼房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章宏理、江剑娜、三门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890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被告章宏理、江剑娜、三门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1-26 |
发布时间 |
2016-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