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11********2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211民初3775号 |
案号 |
(2020)豫0211执恢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开封市龙宝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郭丽、郭强于2018年1月15日前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5万元、诉讼费8472元、保全费5000元;二、被告开封市龙宝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郭丽、郭强于2018年2月至3月,每月15日前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3万元;三、被告开封市龙宝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郭丽、郭强于2018年4月至10月,每月15日前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16.875万元;四、被告开封市龙宝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郭丽、郭强于2018年11月15日前归还原告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38750元、利息及罚息98232.64元;五、若被告开封市龙宝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郭丽、郭强未按上述任一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有权对下余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被告开封市龙宝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郭丽、郭强抵押的三套房产(汴房地产权证号3322531;汴房地产权证号3360997;房屋所有权证号399715土地使用权证号0108435)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847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