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02********1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03民初1471号
案号
(2021)豫1003执1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喜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 (自2015年5月23日至2016年5月19日的利息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956‰计算;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434‰,计算到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小方、张松林、赵会萍、于建国、冯素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张喜玲、宋小方、张松林、赵会萍、于建国、冯素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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