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厚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2********5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27民初691号 |
案号 |
(2020)川0727执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厚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道权支付劳务费24569元;二、被告四川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付被告李厚新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龚道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原告龚道权负担41元,被告李厚新负担2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