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洪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7********3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725民初1028号
案号
(2021)川1725执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璧山区华茂建材租赁站支付租金85372元及违约金(以85372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璧山区华茂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8元,由被告刘洪林负担2520元,由原告璧山区华茂建材租赁站负担488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洪林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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