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87********4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087民初883号
案号
(2021)鄂1087执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松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刘江、张义姝偿还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0836.4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822.67元,合计106659.07元(截止2019年4月8日),并从2019年4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836.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合同约定年利率12%的1.5倍)的标准向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支付逾期利息,对从2019年4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00836.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支付复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