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87********4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087民初883号 |
案号 |
(2021)鄂1087执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刘江、张义姝偿还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0836.4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822.67元,合计106659.07元(截止2019年4月8日),并从2019年4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836.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合同约定年利率12%的1.5倍)的标准向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支付逾期利息,对从2019年4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00836.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支付复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