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96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22民初6176号 |
案号 |
(2019)豫0122执1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予昆借款二十五万九千零四十八元及该款利息(其中2016年5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6年6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6年7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6年8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6年9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6年10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6年11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6年12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7年1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7年2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7年3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7年4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7年5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7年6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7年7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7年8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7年9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7年10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7年11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7年12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8年1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8年2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8年3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8年4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8年5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8年6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8年7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8年8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8年9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8年10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8年11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8年12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1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一十九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2月份逾期的七千六百二十一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72元,减半收取2600.36元,保全费1821元,保全保险费202.84元,均由被告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时间 |
2019-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122执133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3672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运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220996958924 |
登记机关 |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十里头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