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向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9003********6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81民初3436号
案号
(2019)川0181执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都江堰市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加信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都江堰市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加信置业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法:截止2018年1月14日为907700元,从2018年1月15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成都市智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向东、曾霞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62元,减半收取150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31元,由被告都江堰市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时间
2019-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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