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丽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728********0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乌中民一初字第7号
案号
(2015)乌中法执字第000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子荣、袁丽男、伊金霍洛旗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月霞借款本金20290000元;二、被告杨子荣、袁丽男、伊金霍洛旗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利息8318900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杨子清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800元,由被告杨子荣、袁丽男、伊金霍洛旗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5-05-13
发布时间
2015-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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