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8********22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11民初595号 |
案号 |
(2021)赣0111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过杰支付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曹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