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11********5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11刑初177号 |
案号 |
(2020)豫0211执1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建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87,81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建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1-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