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30********2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51民初08585号 |
案号 |
(2019)沪0151执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669.9万元;二、被告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金518.3万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1,786,322.8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82.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以135.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金147.6万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计算至2016年1月26日的利息180,9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逾期利息; 五、被告陆海芸对被告周健应偿还的借款本金98万元及以下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利息为: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4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9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日起,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642 元,减半收取计39,8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821元,由被告周健负担38,264元,由被告周健、陆海芸共同负担6,5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2-14 |
发布时间 |
2019-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