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全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827********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827民初119号
案号
(2020)新2827执8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全中拖欠原告左锡田、吴明劳务费用89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227.5元,共计9322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左锡田、吴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左锡田、吴明负担213元,由被告李全中负担1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10-03
发布时间
2021-0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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