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67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荥民二初字第1864号
案号
(2016)豫0182执1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第五团队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县中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永川欠款二百七十万元及利息(其中200万元自2009年12月22日起按照月息二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其中70万元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闫永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四百元,诉讼保全费五千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共计三万三千九百六十元,由被告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县中红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09-08
发布时间
2016-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玉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676745846Q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红专路交叉口金成时代广场6号1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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