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鹏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3********0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202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川2021执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伍鹏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偿还原告江照东借款本金人民币 3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4元,由被告伍鹏桔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6-05-19
发布时间
2016-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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