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1********32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21民初4608号
案号
(2021)川0121执恢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堂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爽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4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唐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爽花去的律师代理费22000元;三、驳回原告李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4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三项合计12794元,由被告唐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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