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包俊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8********4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124民初2972号 |
案号 |
(2021)浙1124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包俊羲、何正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志高、李包英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