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燕江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23********2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91民初7610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1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3月6日被告石岩松尚欠原告睢阳借款本金260万元。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6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合计610133元(被告石岩松已于2019年1月19日偿还利息1万元,现剩余利息600133元),被告石岩松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二、被告石岩松以26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按照月息2%于每月30日前向原告睢阳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履行期间的利息,剩余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三、若被告石岩松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履行偿还义务,任一期违约,视为下余债权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西峡县大管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阳城县冠宇食品有限公司、西峡县聚兴农副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绿润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誉膳坊食品有限公司、刘亚丽、谢国伟、石运亮、吕彦会、石国恩、燕江平自愿对被告石岩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29658元,减半收取148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29元,由被告石岩松承担,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睢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191执1141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2199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