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燕江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3********2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91民初7610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11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3月6日被告石岩松尚欠原告睢阳借款本金260万元。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6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合计610133元(被告石岩松已于2019年1月19日偿还利息1万元,现剩余利息600133元),被告石岩松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二、被告石岩松以26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按照月息2%于每月30日前向原告睢阳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履行期间的利息,剩余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三、若被告石岩松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履行偿还义务,任一期违约,视为下余债权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西峡县大管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阳城县冠宇食品有限公司、西峡县聚兴农副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绿润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誉膳坊食品有限公司、刘亚丽、谢国伟、石运亮、吕彦会、石国恩、燕江平自愿对被告石岩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29658元,减半收取148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29元,由被告石岩松承担,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睢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时间
2019-08-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0191执11415号
立案日期
2019-08-05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2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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