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刚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1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523民初1835号
案号
(2020)浙0523执2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吉华盈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还安吉辉宏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0.0139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和担保费6万元。二、安吉辉宏担保有限公司对安吉华盈泰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36万元的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潘秀红、包刚成对安吉华盈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扣除安吉辉宏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第二项中实现的债权以外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安吉辉宏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20元(已减半),由安吉辉宏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20元,安吉华盈泰实业有限公司、潘秀红、包刚成负担1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1-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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