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康市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82民初1798号 |
案号 |
(2018)川0182执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杨庆松、陈云英借款1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17.4%计算至全款还清之日止。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6.6%计算至全款还清之日止。二、阜康市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8元,由李建军、阜康市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时间 |
2018-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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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02576237326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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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城关镇坂干梁村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