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阜康市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6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82民初2082号
案号
(2016)川0182执14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庆松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6月2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二、被告阜康市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建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庆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建军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被告李建军在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阜康市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6-11-22
发布时间
2017-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302576237326N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城关镇坂干梁村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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